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估分级指导意见

发表于2007-08-12     1639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0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估分级指导意见
一、目的
为规范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工作,通过现场辨识、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为实施相应的安全监管措施提供依据,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定义
1.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工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申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4.贮存区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三、适用范圈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进行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评估重大危险源时均按单元进行。具体评估单元是:
1. 贮存区;
2. 生产场所(包括工艺装置或设施)。
因此,以下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均指重大危险源单元,所有的评估均针对单元进行。
四、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的划分规定
按照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后果,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可以分为以下四级:
1.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死亡人数10~29人或重伤3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3.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4.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死亡人数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其中事故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GB67210-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事故可能造成的死亡或重伤人数按死亡半径或重伤半径范围内正常人员数的50%计算。
五、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集重大危险源的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地理馆息及生产经营单位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生产和贮存设施、设备、装置、场所的现场信息并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以重大危险源单元为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进行模拟,以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为主要指标,按照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的分级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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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7-08-12 17:26:21

 发表于2008-07-01   |  只看该作者      

2

请问这个文件是哪发的呀?

奖励      

  • 奖励于 2008-07-01 22:39:17

梁国栋

上海 其他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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